長虹集團官方微博稱,鄧超已經正式加盟長虹,將出任長虹CHiQ產品經理一職,參與CHiQ產品的設計與研發。同時,也將邀請所有用戶都參與其中。
顯然,鄧超不會真到長虹“朝九晚五”做產品經理。他主要的時間和精力仍將投入演藝事業,與長虹合作的本質仍是“形象代言人”。之所以搖身變為“產品經理”與9月1日實施的、號稱“史上最嚴”的新《廣告法》絕對有關。
首先,新《廣告法》首次明確了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。新《廣告法》第38條規定,“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、服務作推薦、證明,應當依據事實,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。”通俗地講,長虹電視若出現質量問題,鄧超有可能要承擔相關責任!但讓一個明星給電視機的質量把關,真的靠譜嗎?現在鄧超以長虹兼職員工、產品經理的角色出席各種活動,樹立企業形象、吸引眼球的作用起到了,還回避了相關責任!
其次,新《廣告法》對明星代言有諸多限制。比如保健品不得使用明星代言,某瘦身產品只好將范冰冰形象從宣傳品及外包裝撤下。如今,可以請范大美女做“產品經理”了!再比如規則“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、證明”,男明星代言婦女用品的財路看似會被斷掉。別擔心,可以請他做產品經理……
成龍、李冰冰、湯唯、李玉剛等明星為地產項目代言的情況相當普遍。一套房子動輒百萬、千萬,如果顧客訴開發商進而獲勝,明星要賠的錢恐怕會遠遠超過收取的代言費。而且明星不是業主,沒有代言資格。什么?送成龍一套,可以呀,但人家不一定看得上您的項目!現在好了,用“顧問”、“經理”的頭銜就可以解決問題,《廣告法》管不著!
鄧超不是第一位成為企業“員工”的形象代言人更不是最后一位。早在6月17日,Angelababy(楊穎)就成為 “掃貨神器”(洋碼頭旗下App)的明星產品經理。
上個月,汪峰發表《我想當個產品經理,于是我要做fiil耳機》一文,據說還投了幾百萬美元并自任董事長。“給自己帶鹽”的老板也不在《廣告法》管轄范圍之內。
“產品經理”之門洞開,新《廣告法》對明星代言的種種限制將形同虛設。
(虎嗅網)